檢察官

(一)工作內容  

 
   

  檢察官之職務,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有:

  1. 實施偵查:實施偵查,謂從事搜索證據,調查犯人之積極行為。而偵查之開始,有時由於檢察官之主動,如因報載,風聞或目擊,有由於被動,如被害人之告訴或一般人之告發檢舉,犯人之自首。而檢察官為便於偵查,復可依檢警聯繫辦法,協調指揮警察人員調察犯罪,並由檢察官依偵查結果,決定對本案起訴或不起訴之處分。
  2. 提起公訴:檢察官依偵查所得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應即提起公訴,請求法院對之論罪科刑。
  3. 實行公訴:檢察官提起公訴後,以代表國家為原告之身份,與被告在法院實行訴訟之行為。如於審判期日到庭陳述起訴要旨及就事實及法律之辯論。
  4. 協助自訴:犯罪之被害人自行提出訴訟於法院為自訴,惟人民因不懂法律或不諳程序,故檢察官得於審判期日到場,對認為與國家、社會法益有重大關係之案件,陳述意見。
  5. 擔當自訴:自訴人因本身之事由對於自訴案件無法進行訴訟時,法院得通知檢察官擔當自訴。
  6. 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貫徹國家刑罰權之行使,使檢察官指揮刑事裁判執行之責任。
  7. 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如選舉期間檢察官之察查工作。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之屍體,如有急需作器官移植,恐依法相驗延誤時機,檢察官可到場檢視同意。

(二)本職業在法律服務業之重要性

  我們明白檢查制度產生之背景,即可知檢官工作在偵查及追訴犯罪,並於起訴後,為賦與被告享有接受法院公平獨立審判之機會,由檢察官代表國家基於原告之地位,在法庭上實行其告訴之主張。由此我們可知檢察官一方面固積極代表國家依法追訴犯罪,職司摘奸發伏,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之職,一方面亦負有防止警察、調查犯罪機關濫權訊問、逮捕之責,以收保障人權之功效。因而檢察官地位之重要,與職司平等曲直之推事不分軒輊。是以今日世界各國,於檢察官之人選,莫不嚴定其任用條件,以免任用不當,而破壞國家形象,侵害人民之權益。

(三)工作環境

  由於檢察官的工作主要在偵查犯罪,因此為蒐集犯罪證據,往往有必要到處奔走。有時甚至必需親赴犯罪現場、停屍間、意外發生地等進行調查。因此,工作環境並不固定。

(四)工作時間及待遇

  除日常工作時間以外,檢察官與法官同,亦須輪值,以便人民得隨時「按鈴申告」。又檢察官之待遇與法官亦無不同,現今國家推崇檢察官工作性質之神聖,體恤其辦理案件負荷之繁重,為免法官、檢察官於勞形之餘,復需為生計負擔而操心,特優厚其待遇。以初任檢察官之薪俸而言,約略與政府機關內司、處長級相等。而資深者自亦因其年資之多寡,而按級提升其俸給,俾使從事檢察官業務者無後顧之憂。

(五)所需資格及條件

  我國檢察官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其資格之取得與法官相同,其地位亦為司法官,凡適用於司法官者,亦均適用於檢察官,而其任用亦與法官相同,需先具備大學院校法學院法律系畢業或司法人員高等檢定考試及格之應試資格,再經司法官特考及格,接受司法官訓練,並至各法院及檢察處學習期滿及格後,始得任用。又連續任檢察官二年以上者,得依法官檢察官互調辦法之規定,請求調任同級法官。

  而檢察官職位之保障與法官亦相同,任實任檢察官,非有法定原因,並依法定程序不得將其停職,免職.轉調或減俸。此蓋以鞏固檢察官之地位,而增進其獨立行使其職權之故。檢察官因需在錯綜複雜之犯罪案情中,判斷理出經掩飾過之犯罪事實,故基本上除應具有相當之法學知識及有關之社會,自然科學常識外,更需有堅毅不拔、鍥而不捨,窮追到底之精神,以達毋枉毋縱,迅速結案之目標。

  現今社會變遷甚鉅,犯罪手法不斷更新,可謂日新月異,陸離光怪,無所不用其極,舉凡利用電腦程式犯罪,於股票市場利用內線交易獲取不法利益.利用套匯賺取匯款等,從事檢察官業務者,倘對此新科技與制度未作一番精研,恐遇及該型犯罪而發生茫然不如從何著手之無力感。再為因應現今改革下而產生之法條及變更之法條,亦不斷推陳出新,從而檢察官更需不斷追求新知,以適應變幻無窮之現今社會。

(六)展望

  檢察官因執行追討犯罪之職務,在一般人之心目中,皆認係扮演黑臉不討好之角色,且中國人素以法學家專研治人之術,而對之有刻薄寡恩之譏,惟殊不如打擊犯罪,亦即保障大多數善良之人,而法治越昌明,權利義務規範越清楚,社會應可更趨於進步,從而上述之顧忌亦不足掛慮。而檢察官工作深具機動性及挑戰性,有志青年選擇該工作,適以充分發揮崇高正義氣節,實不失為一良好之抉擇。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Babys chen黃小雁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