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書記官聯署調薪喧騰一時,前司法院長施啟揚,亦為書記官跨刀,賣力演出,使得書記官薪資由三萬三千元躍升至三萬八千元,錢景一片看好,且書記官錄取名額勢必越來越多,因司法院人力短缺連監察院都看不過去,在86年10月13日監察委員要權求司法院在數個月內提出解決方案,而且88年司法預算獨立,人事費用將不再短缺,可見87年、88年書記官錄取人數將大幅提高,現在不考更待何時。

書記官之優點



 法院書記官除具有上述表面上優渥條件外,法院書記官尚有下列優點:



工作穩定、身份保障:



  法院書記官也是公務員之一,故一旦依法考取任用後,有下列的保障:





執行職務之保障:工作場所,法庭、出差,在外執行職務,均有法律的保障及警員、法警的保護。

身份之保障:依法任何長官、上級不得對法院書記官調職、停職或免職。

工作權之保障:不可任意資遣或作身份上之處罰。

其他保障:如薪津、保險、退休、撫卹......等的權利。

故只要任職書記官,在守法守份之下,不必看任何他人、長官或民意代表的臉色。



待遇優渥、工作輕鬆:

 法院書記官為司法人員之一,其任用及薪資與一般公務員不同。法院書記官的薪資表另外計算。一般而言,此較普通同職業同級數人員高出二千多元左右的司法津貼,若是記錄及執行書記官,又比一般書記官再多出二千二百多元的記錄加給。



 因此一般普考及格初任公務員者:若有約二萬五千元的起薪,法院書記官則有約三萬元的起薪。另外在調薪上,政府不斷強調司法風氣,也不斷注意司法人員薪資問題,因此與它在調薪時,法院書記官亦因此水漲船高,調幅較大。



 而在工作份量上,法院工作主要集中在法官及檢察官身上,書記官應作何種事務,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等,均有明文,法院書記官只須作輔助性之工作,其他送達、訂卷、調卷、影印...等雜事,均有錄事、工友及臨時人員輔助書記官完成。



 故只要工作時小心謹慎,工作份量絕對比一般公務員輕鬆。因為一般公務員往往事必親躬,而法院書記官上有法官、檢察官負成敗之責,下有錄事、庭丁、法警等為其代勞。當然較一般公務員輕鬆。



晉陞與福利等其他事項:

 一般公務員之晉陞,只能在自己本身的職務上加以追求。但法院書法官的晉陞卻有多重管道:



在法院書記官的司法行政體系下:書記官本身可以一直晉陞至八職等,但若加以把握機會,可以選任公證人、法務官、觀護人....等,並一直晉陞至十職等,甚至更高。

在職等上已是其他公務員所望塵莫及了,若身任公證人、觀護人等,更可領得資格證明,於退休後轉任民間之公證或觀護業務,再開人生事業之第二春。

若不欲久位法院書記官職位,則轉任其他公職系之管道的開闊,更是其他公務員所欣羨:

 在轉任其他公務員上法院書記官屬於「司法行政」職系,其可轉任其他非特種專門技術之職系,如一般行政、民政、兵役、土地、教育行政等職系,但同等級的其他類職系,卻無法像書記官可轉任他種職系或法院書記官職系。故在轉任上,法院書記官路途最廣。



 在不再適任公務員,除開上述之轉任民間公證及觀護業務外,尚可再考律師及法官。現在考試院已決定每年以實際到考人數的百分之十六,為律師之錄取名額。每年有四、五百名律師之產生,法院書記官取得考試及格證書,即可再考司法官考取後退下轉任律師執業。



法院書記官地位清高,形象良好:

 法院書記官因工作性質本身就有類似公證的性質,並且未與民眾及當事人權利過份接觸,自然不會有『見不得人』的事發生。不過,法務書記官深入法院基層,看多、聽多也做得多,故當自己身旁親友事故發生時,必能挺身而出,主持正義。訴狀代撰,法律問題解答...等,都能作到得心應手的地步。



 所以法院書記官在一般人的心目中,地位較為清高,形象較為良好。進可攻擊他人之不正,退可保守自己親朋之安全。



書記官未來發展



 除參加一般之書記官升等考試外,可於任法院書記官取得考試及格證書即可參加乙等司法人員考試,成為司法官(法官、檢察官或公設辯護人)。又可於任職間擔任審判紀錄。偵查紀錄(財物)或檢察署書記官,在民事執行四年以上,可參加高考技術人員之律師考試成為律師。

總之,書記官的考試好處說不盡只有內行人才能真正的了解其中的妙。



書記工作內容及權利與義務



 書記官為各級法院與檢察機關所設有關審判或檢察之紀錄、編案、文版、統計及其他事務所必設置人員。



書記官執行職務時之權利義務如下:



服從審判長或檢察官指揮之義務;此義務為舊法院組織法所明定,現行法院組織法刪除之。

服務法及各院檢之職務規程,解釋上仍應有之。故書記官於法院開庭審判時執行職務者,服從審判長之命令。

其法官執行職務者,服從該法官之命令。

 前項命令如係關於筆錄或其他文件之記載或變更,而書記官認其或變更為不當時,得附自己之意見。準用前述之規定,各級檢察機關之書記官長、書記官亦自服從其長官之命令,執行職務:對於命令記載或變更筆錄或其他文件時,亦自得附記自己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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